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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