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绿色通道建设,把我区高速公路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绿色长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绿化林带是指高速公路两旁路肩边缘直至各宽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宜林地造林绿化。由高速公路路肩边缘往外5-10米为基干林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高速公路的绿化林带规划、计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绿化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两旁铁丝网内侧的乔、灌、草、花植物绿化由自治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高速公路铁丝外1公里范围内第一面坡宜林荒地的造林绿化,以及坡度25度以上农耕地的退耕还林和疏残林补植改造,由路段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基干林带造林绿化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属高速公路铁丝网内的绿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属铁丝网外侧的地段绿化带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3]7号文件规定负责。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珠防林、退耕还林、海防林等林业生态项目营造绿化林带。
第五条高速公路两旁的基干林带应以防风固土、绿化美化行车环境为主。主要种植以乔木为主的乔灌花草相结合林带,株行距要适宜,尽可能减低视野通透性。基干林带宽5——10米,株距树冠之间不超过10米,新造林成活率或造林保存率达90%以上,绿化率达95%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林带各宽度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选用树种林种要因地制宜,以高大乔木为主,大力发展阔叶树种,营造针阔混交林,逐步形成生态效益明显或经济效益高的生态林和商品林。沿线宜林荒山荒地要限期植树造林,新造林成活率或造林保存率达90%以上,绿化率达95%以上;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占应退耕还林面积的90%以上;疏残林的补植或更新改造面积占疏残林面积的90%以上;石山封山育林面积达95%以上,植被覆盖率达20%以上。
第七条绿化林带位于铁丝网内的原则上作为生态公益林经营;位于铁丝网外的绿化林带,根据树种生长特性划为生态林或商品林。属于生态林的按生态林管理,不划为生态林的可以按商品林经营。
第八条对已造林绿化的路段,要落实人员管护,防止人畜破坏,同时适时松土除草,施肥淋水,加快林木花草生长。对不符合规格标准要求的路段树木:要按要求及时补植。并本着"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林木正常生长。
第九条基干林带内侧树木要本着"安全、优美、合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树种的生长特点,采用截干、修枝、整形进行矮化美化,避免树木倒伏或树冠折断影响高速公路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
第十条高速公路沿线的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绿化林带的管护工作,优先在沿线营建了望台、无线电转讯台,建立健全扑火队伍,设置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及时发现火情、盗情等危害林木行为,尽快采取措施扑救火灾或制止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为减少森林火灾,各地要在基干林带的交界处充分利用道路、水沟等,因地制宜开辟永久性的防火隔离带;在能够种植树木地段选种耐火防火树种,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二条进入春秋两季重点防火期,沿路各地防火指挥部要组织火源管理巡查队,深入沿路村屯开展防火宣传,预防和扑救因烧田地杂草、蔗叶、稻草等引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因火灾、滥伐、盗伐造成绿化林带树木被破坏的,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负其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造林或补植,尽快恢复原生植被,确保公路绿化林带优美的亮丽景观效果和持续生态效益。
第十四条沿路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高速公路路段绿化管护责任制,市与县(区),县与乡(镇)要层层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在路旁树立永久性地域路段标牌,以示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对该路段群众防火、防盗林木的宣传教育与责任。为便于高速公路绿化林带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和营林生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相关车辆临时停放在路边安全道上。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沿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林带建设的检查督促,参照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标准开展县级自检和市级核查工作。自治区在各地自检和核查的基础上,结合绿色工程检查验收对高速公路进行重点检查,并把高速公路绿化林带建设的好坏作为参与绿色工程建设的奖惩评比。
第十六条绿化林带未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范围内绿化林带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采伐林木。个别路段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待弄清情况后,妥善处理。对破坏性案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公路造林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与林业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管理好绿化林带。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严重的移交人民法院依法查办(详见附:《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一)盗伐、滥伐高速公路树木的;
(二)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擅自开垦林地、采土、采石、燃烧可燃物等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造成损失的;
(五)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当年更新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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