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籍管理中迁入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08:13:35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天津户籍管理

(一)外地人可通过积分落户天津

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决定从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以下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两类人可申请居住证须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1、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2、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三)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选择中心城区周边增加导向分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第一类基本分根据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导向分则对职业以及选择落户地区有所规定,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四)政策管理

1、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2、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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