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物期限届满未予退还是否构成侵占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理解。
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行为。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现象,通常被视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依据相关的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
出租方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承租方追讨租赁物,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承租方在租赁物期限届满之后,明明知晓出租方已提出索要,却仍然拒绝归还,并且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就有可能涉及到侵占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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