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联系人及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也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准许他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情况。权利人向海关总数提供许可使用费状况,主要是许可协议中与海关保护即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信息,一般要包括:
(1)被授权许可生产或销售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货物的企业名称;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称;
(3)授权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许可使用的期限、范围等。(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信息。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认定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侵犯权利人有关知识产权的生效判决、裁定;(2)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工商部门、版权部门等对有关企业侵权事实的认定、调解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3)海关曾经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4)尽管未被任何机关或部门处理过,但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调查,已经掌握证据可以证明有关企业曾经或将要生产出口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权利人身份证明,如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居民身分证、护照或回乡证等;如权利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境内注册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境外注册的应当出具本国(地区)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的企业注册文件的复印件等。此外,为了使海关执法人员能够直观地对有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予以认定,权利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有关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图片,这些图片最好能够体现出商品在使用知识产权后所具有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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