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科和缉私科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执法活动。它是一项执法活动,是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缉私是指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执法活动。
二、海关稽查的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三、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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