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下午,我院执行局与后勤保障中心联合组织对粤惠州货8***轮30%产权份额进行公开拍卖。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萧某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广东省高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0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我院依法扣押了粤惠州货8***轮,并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萧某所属的30%的产权份额。2010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公开摇珠方式依法委托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停泊在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粤盛码头的粤惠州货8***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12月31日,依照法律规定在南方日报刊登拍卖船舶公告,并通过《民事通知书》、电话通知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该船舶共有人参与竞买,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日拍卖过程,我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此次拍卖最终由持118号牌的刘某以最高价33.2万元竞买,并与我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为该船舶共有人之一。这是执行局首次拍卖船舶产权份额,经征询意见,各方当事人表示整个拍卖操作程序规范透明,拍卖结果满意。
全文4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