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并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实现在遗嘱人离世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虽然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是通过遗嘱公证,仍然可以保证订立遗嘱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通常需要遗嘱人先订立遗嘱,然后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提供财产证明以及相关材料,报公证机构即可办理。
民法典遗嘱公证后是否可更改
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民法典有规定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如果遗产还没有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
2、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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