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成文法规定
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明确授权当事方改变普遍适用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然而,上述大多数条款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即这些国家通常允许当事人就仲裁裁决的实质性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②(I)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尽管“一裁决终局”仲裁制度已成为仲裁的主流,但在个别案件中仍有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包括向第二审仲裁庭上诉和向法院上诉。向法院提出的上诉分为完全上诉和不完全上诉。完全上诉是指当事人就仲裁裁决的实质性问题,无论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将进行全面审查,即二审。少数几个国家允许当事方提出如此全面的上诉,但往往实行严格的限制。例如,法国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4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国内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全部上诉,除非当事人放弃其在仲裁协议中的上诉权利,或者仲裁员被授权担任友好仲裁员。但是,不得对国际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秘鲁的《一般仲裁法》规定,在国内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意向法院上诉仲裁裁决,除非仲裁裁决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不能向法院上诉。适用普通法的葡萄牙、突尼斯和加拿大各省也有类似规定。③通过审查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可以发现:(1)此类上诉通常仅针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国际仲裁裁决不允许此类上诉(2)给予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些国家规定,除非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否则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上诉权;一些国家在对仲裁裁决提出全面上诉之前需要双方的同意或同意(3)不得对双方授权为友好仲裁员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这类上诉并非完全的上诉,但仅限于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而且只有在普通法国家才能找到。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规定了三种补救办法,可就在英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其中之一是根据第69条对英国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然而,这一规定是法律的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同意排除上诉权。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裁决没有附有理由,则应视为他们同意排除此类上诉。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百慕大群岛、香港、不列颠哥伦比亚、阿尔伯塔、新加坡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由于所有这些国家或地区都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不包含此类补救措施,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的此类司法审查仅适用于国内仲裁。④
全文9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