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国有资产,范围较宽,而后者的对象仅指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外延上较前者要小;
2、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前者主体较后者要宽;
3、二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违反的国家规定可以是国有资产保护、管理、使用、处分方面的规定,也可以是财经纪律方面的规定,而私分罚没财物罪违反的主要是国家关于罚没财物应当上缴国家的财经法规。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我们可以看出,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该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私自进行分割。这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根据私分款物的具体数额来进行决定。所以说我国执法机关在生活当中处罚的任何一项款数都会如数上交给国家。
一、在我国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这里的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
2、私分的款项,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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