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3-04-13 21:00:06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

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

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

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

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

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

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其他内容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是《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看着公司变更

。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可见,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是需要仔细鉴别的,区别为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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