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装饰总公司的授权,装饰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虽然装饰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其实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经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属于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根据装饰总公司的授权,装饰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装饰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其实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经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属于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装 饰 分 公 司 属 于 总 公 司 的 哪 个 部 门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装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职能部门。装饰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装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职能部门。
根据授权,装饰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虽然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经授权有权签订合同,属于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装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职能部门。装饰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装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职能部门。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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