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后是否可以增加行政处罚,不增加原告的义务或者损害原告的权益,即不增加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变更判决,不得增加原告的义务,不得减少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为原告,权利要求相反的除外。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中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分为以下几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除限制人身自由外,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种类和幅度,对行政处罚作出单独规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外,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范围、种类和幅度,对行政处罚作出单独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条例,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部委规章中规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直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的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规定警告或者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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