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的原则
(1)便于管理,分标不能过多。
(2)有利于招标竞争,不能分标过少。
(3)所分各标,应易划清责任界线。
(4)按整体单项或者分区分段来分标,避免以工序分标。
(5)把施实作业内容和施实技术相近的项目合在一个标中,以减少施工设备重复购置,减少施实人员。
(6)考虑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对主体项目分标的影响。
(7)要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吸引有优势的承包人投标,可按项目性质和专业分标。
建筑工程分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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