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昌低保对象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1、由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表,授权书有关信息,提交证明性材料。由乡镇(街道办)受理岗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表,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派单给相关乡镇(街道办)审核岗办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有关数据项填写错误的,或者相关材料未完整提交的,由乡镇(街道办)受理岗一次性告知(由于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多次提交申请的,不计入此环节办理时限)。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可在入户调查环节补交。
2、乡镇(街道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发起信息核对,并就是否纳保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需在入户核查环节补交相关的材料,并在纸质低保申请表和授权书上补签字。(信息核对环节有异议,需进一步查证的,需在30天内查证;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性材料的,申请人需配合提交。)乡镇政府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县民政局审批。
4、市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建议纳保的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市县民政局对新增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可安排在乡镇审核环节同步进行或市县民政局审批环节进行。
5、县级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需重新调查的,不计入办理时限(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显示审批结果。
二、文昌低保对象认定办理条件
持有本地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文昌低保对象认定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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