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未婚妻小蓉(化名)移情别恋,家住绵阳xx区的邬某“心生妒火”用扁担将其活活打死后连夜潜逃。其间因母亲错认尸体,邬某一直顺利逃亡在外,直到去年2月被警方抓获归案,已整整当了21年的“活死人”。
杀人嫌犯落网,等待邬某的应该是法律的严惩。但邬某最终落网距离案发时刚好过去21年,而《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地检方认为此案必须追诉,并获得最高检核准。
获悉,绵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该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杀人潜逃21年的邬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7年6月案发打死未婚妻连夜潜逃河南
1985年的10月,家住绵阳市xx区的20岁小伙邬某与17岁的小蓉相识相恋,邬某憨厚老实,常常到小蓉家帮忙干活,深得未来岳父母的喜欢。两个年轻人正式交往一年后,双方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确定在1987年冬天举办婚礼。
婚期慢慢走近,一场谁也没有料到的变故发生了。1987年3月,当地一名姓杨的年轻男教师偶然闯进了两人的二人世界,并与小蓉的距离越走越近,感情天平发生倾斜的小蓉开始逐渐冷淡邬某,希望以此达到退婚的目的。
邬某也慢慢觉察到了未婚妻的改变,得知真相后的他恼羞成怒,于1987年6月7日上午借陪小蓉做农活之机,提出因要外出打工,希望提前和小蓉结婚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邬某突然从小蓉肩上抢过一根扁担,将其打昏在地,然后朝其头部、面部连打10多下,造成小蓉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
出事后,邬某赶往绵阳城区,将手表卖了12元钱后,购买了1张火车票,连夜潜逃河南。
1988年10月流亡母亲错认腐尸警方暂停追捕
次年10月,涪江发大水,绵阳警方在河里打捞出一具无名尸体,经勘验属自杀身亡,于是公开进行身份调查。这时围观群众纷纷称这具尸体很像1年前逃逸的杀人凶手邬某。邬某的母亲廖*如和小蓉的父母到现场辨认时,错误地将腐尸当成邬某。因为当时的尸体已经重度腐烂,辨认工作难度很大。后又经过几名村干部辨认,这具尸体被指认为就是杀人逃犯邬某。当地警方于是暂停了对邬某的追捕工作。
1991年春节前夕,邬某突然秘密返回家中过年,短暂停留后离开。悲喜交加的廖*如这时才知道儿子还活在人世,她怕儿子被警方抓住后会被判死刑,于是隐瞒了真相。1991年春节后,邬某开始在全国各地流亡,靠下苦力为生。每隔一两年,他就秘密回家一次,探望母亲,整整当了21年的“活死人”。
2008年2月落网逃亡21年回家吃喜宴被抓
2007年8月,当地吴家派出所接到村民举报:“死亡”20年的邬某春节时曾回家过年。高度重视的涪城警方通过大量摸排调查,发现邬某确实还活着,于是将已经“死亡”的邬某列为网上逃犯,全国追捕。
2008年2月初,警方获得重要消息:2月10日是邬某大哥乔迁之喜,邀请的客人众多,邬某可能会出现。警方当日在邬某大哥家果然发现了客流中遮遮掩掩的邬某。几名便衣随即进入喜宴现场,将刚吃完喜宴的邬某抓了个正着。
落网后,已经44岁的邬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邬某交代,20年来,他一直流落在郑州、石家庄、邯郸等地打工,第一次回家不到一周便走了,此后每一年,他都偷偷回家:“或许我很少回来,样子长变了,就很少有人认识我了。”逃亡21年终落网,邬某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应该为小蓉之死付出代价。
2009年4月判决最高检核准追诉被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邬某究竟该不该被追诉刑责去年4月26日,绵阳市公安局xx区
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邬某应当受到追诉。当地检方经过广泛调研,也认为该案必须追诉,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获准予以追诉。
今年4月20日,绵阳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杀人后潜逃长达21年之久的被告人邬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356元。
xx区检察院:三大理由必须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邬某已过追诉期,检方认为此案必须追诉,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xx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案案发时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中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方审查认为,该案案发警方未对邬某采取强制措施,依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
但依照《刑法》第87条之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负责人介绍,当时就是否对邬某报请追诉,xx区检察院内部也曾产生意见分歧。但大部分人认为,邬某应该受到追诉具有3个理由:一、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二、长期外逃逃避侦查;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该负责人介绍,该案承办检察官还深入案发当地,了解案发当时情况及案发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地群众、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
检方于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为必须追诉”的书面意见,最高级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上诉意见予以核准。
法学专家:社会影响还未消除有追诉必要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这起案件在法学界很少见,具有代表意义。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邬某案发之后还四处藏匿逃避打击,性质恶劣,检察院履行法律职责,对其报请核准追诉,不仅有相关法律依据,也是检察机关责任心的充分表现,应当予以支持。该案被成功追诉,会对社会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林: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需有特殊法定事由,且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中的法定特殊事由应当是邬某杀人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事发已经21年,当地群众、死者家属、政府机关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证明影响尚未消除,对邬某还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因此赞成xx区检察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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