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时间:2023-08-30 02:30:1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其名单通常在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取消名单。不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将在五年内保留。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具体如下: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其名单通常在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取消名单。不过,失信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将在五年内保留。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具体如下: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吗?"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导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使得被执行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三年,自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计算。在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并不代表失信被执行人已经被解除,只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联合惩戒。要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但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在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取消,不过其征信记录将在五年内保留。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应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包括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导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使得被执行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联合惩戒。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三年,自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计算。在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解除,但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并经过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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