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群众反映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复核;
3.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入户复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结果和群众反映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入户抽查,并将审批结果在社区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
1.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需加盖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公章)
3.《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异人员需提供材料)
4.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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