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税收形式特征”。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分配。税收的特征是由社会公共需要的这种性质决定的。从而,税收具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是税收形式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形式的根本区别。
(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说的。
(3)固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称确定性,可以理解为规范性。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是以这种固定性为前提的。
税收的形式特征,是税收作为特定分配范畴的质的规定性,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社会制度下的财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个特征,就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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