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病人在某医院手术时,因医生操作失误而致七级伤残,事后病人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5月12日获悉,宜昌市猇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病人各项损失16万余元。
2008年5月8日,刘某因腹痛入住某医院,并被诊断为胆结石。在医院建议手术后,刘某签字同意。当天下午手术时,因为一名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将刘某的胆总管、肝总管误认为是胆囊管而切损2厘米。
为最大限度减少刘某的损伤程度,医院又赶紧给刘某做了胆肠吻合手术,并将刘某转入宜昌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事发后,刘某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七级。不久,刘某向宜昌市猇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医院方面则表示,自己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认为刘某请求赔偿的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给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医院属过失行为并无故意,且手术出现失误后医院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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