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没有义务供妹妹上学。在我国的法律中,只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助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帮助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限制,所以姐姐没有法定义务供妹妹上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