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计算机等各种电子设备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电子签名、在线访问记录等。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入职时间、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这些新的电子证据往往成为劳动者与单位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因变更劳动合同产生的劳资争议怎么解决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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