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群主被要求履行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也就是说,若群里成员发表了侵权言论,群主可以使用“通知——移除规则”,即群主在了解察觉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若劝阻无效则可以将侵权人踢出群聊,或者直接解散群聊,防止侵权的损害扩大,这才是群主履行管理责任的恰当方式。
至于群主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为何?
有法官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总之,微信群早已立法,规范管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要负法律责任,群主更不能疏于对群的管理,谁建群谁负责。具体内容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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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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