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合同所适用的管辖权规则,现行法规有着明确的表述:
首先,关于租赁合同引起的纷争所引发的诉讼程序,原则上将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他们有权在约定好的书面合同中共同选定被告方的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签署地点、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地方的任何一家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然而此种选择必须遵循法律对于各级别的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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