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人如约支付了全款,开发商也如期建成了商品房,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通过圆通快递公司书面通知了一千多户业主收房,还在当地媒体发布了交房通知。业主刘帅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主动电话联系开发商,后亲自登门要求交房,开发商以换人了、没有业主信息等理由百般推诿,拒不办理。
开发商违约如何退房
开发商违约,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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