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成立,什么是债权
时间:2023-08-05 20:01:49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第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若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发生的,即使实际上有密切的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期限届满。如一方有义务先履行,则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提出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履行不当,被告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但在原告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当被告拒绝履行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四,对方可以履行对付。当对方不可能对付时,同时履行的目的不可能达到。如果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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