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劳社发[2002]36号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工人,下同),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四、参加这次调整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40元的,补足到240元。
五、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月退职费仍不足180元的,补足到180元。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七、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5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