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杭州市萧山区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萧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对征收土地方案不服时,可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拆迁安置标准
杭州市萧山区拆迁安置标准是杭州市政府针对拆迁政策所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政策,旨在规范拆迁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该标准,拆迁安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居住条件符合城市发展需要。同时,拆迁安置标准还规定了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腾空时间、拆迁安置对象、拆迁安置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为拆迁安置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总之,杭州市萧山区拆迁安置标准是为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杭州市萧山区拆迁安置标准是为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通知和文件规定,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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