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是
不享有留置权的合同是除了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权是否可以转让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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