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和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减除进项税额的60%,第二年减除进项税额的40%。纳税人新建房地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使房地产原值增长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不动产分期抵扣什么时候取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
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2、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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