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不需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昨天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审批予以简化和放宽。同时,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办事处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此次出台的《意见》由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均适用这一文件。
《意见》中规定,外商也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商投资限制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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