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3-04-30 20:40:06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

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分配清偿的例外。抵消权本是民法上的权利,但在破产程序中,为保证对债权人的清偿公平,所以不能将之完全照搬适用。为适应破产程序之特点,破产法对民法上的抵消权加以适当的扩张或限制,使其形成破产法上的抵消权,并产生一些不同于民法抵消权的特点。

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抵消权的理由:“一是抵消制度是为了担负担保性功能,通过行使抵消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消,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做出全面的履地;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偿)”。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同样的债权却处于不平等的清偿地位,有违公平原则。所以,破产法中便设立了抵消权,以保障破产债权人的上述权益,而简化破产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和费用等考虑,则退居其次。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比民法上的抵消权,对当事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债权相互抵消的范围内实际起到担保的作用。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支付能力,民法上的抵消权主要只是为双方当事人节省结算的时间和费用,担保的作用并不明显。而在破产程序中,如无抵消权的设置,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完全得不到偿还,但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却必须一分不少,全部清偿,利益相关甚大。破产抵消权实施的结果,实际上是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由破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二、抵销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附期限债权的抵消

附期限的债权可以进行破产抵消。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13条2款规定:“破产债权人为附期限或附解除条件者,均得为抵消。”债权人之债权附有期限时,在扣除未到期之利息后可以与破产人之未附期限的债权抵消。反之,债权人之未附期限的债权也可以与破产人之附期限的债权进行抵消。这时,破产人之附期限债权为计息债权的,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时;其债权为不附利息的债权时,不再作利息扣除,视为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

(二)附条件债权的抵消

附条件的债权因其所附条件的不同,其主张抵消权的方式及限制也各不相同。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

(三)将来请求权的抵消

所谓将来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主债务人破产时,因可能履行由于与其相关的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保证债务而产生的代偿责任的当事人,在将来可以行使的代位求偿权

对将来请求权的抵消,日本破产法第100条将其视为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抵消处理。据此,日本的司法判例及一些学者认为,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得行使抵消权。?我国台湾的学者大多数也持此种观点。我国现在一些学者认为,在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的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的情况下,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因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当然不得行使抵消权。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通常立法规定,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代位求偿权,破产管理人必须给与其财产分配。这时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性质因处于发生法律效力阶段,就不再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即以将来债权人不向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追偿为解除条件的债权。所以对此种情况,应当按照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来解决其抵消权问题。

(四)租金的抵消

日本破产法第103条(租金、地租及佃租与可抵消的范围)规定:“(一)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只能就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租金实行抵消。有押金时,关于以后的租金亦同。(二)前款规定,准用于地租和佃租”。此项规定,一方面允许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以应付或将付的租金实行抵消,另一方面,又将可以抵消的租金限定在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范围内,以保公平。我国目前尚无此种规定,这方面的立法可成为我国今后立法的借鉴。

三、破产抵销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
    更新时间:2024-01-17 11:30:24
查看破产抵销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破产抵销权 最新知识
针对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