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领域如下所述:在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或者其代理律师、辩护者及近亲家属提起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而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时,除非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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