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
时间:2023-04-22 11:42:07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86年10月29日,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的妻子邢伟(怀有6个月身孕)被杀,李被屈打成招为杀妻凶手,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7月,在李化伟服刑14年之后,杀人真凶落入法网。

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4人,6年之内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了3次死刑,后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从而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由同一法院对同一被告人连续多次判处死刑及发回重审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坚持严格执行法律,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宣告无罪6617人,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的2591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026人,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蒙冤受屈。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

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

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惟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

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

的法律依据。

宣告无罪的种类、案件及其法律后果

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有二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第一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中,包括被告人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也包括被告人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如小偷小摸),还包括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如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许多犯罪都规定了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就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确定。

在第二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中,就被告人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客观事实本身而言,并不能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这时所作出的宣告无罪判决,只是一种附条件的推定,这个条件就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无论哪种宣告无罪的情形,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是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都是无罪只是在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中应当如实表述本案是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在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的规定,在释放被告人后就必然涉及到对被告人关押期间的国家赔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还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作出羁押决定或者有罪判决的司法机关都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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