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屋有纠纷到哪仲裁?
1、拆迁房屋有纠纷,若是想要采取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需要向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对于已经采取了仲裁方式处理的,不能再就同一个纠纷向法院起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
1、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吗?
1、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
(1)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n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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