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报损失的证明材料不足的,与客户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沟通。对疑难问题向国资委进行请示。
2、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3、协助客户按国资委的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对经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协助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同意核销的各项实物资产损失,制订资产处置制度。
(二)清产核资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
1、协助客户向国资委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并按国资委反馈意见进行回复。虽然清产核资的主体是企业,向国资委申请的主体也是企业,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协助客户撰写清产核资报告与国资委进行沟通,主动地向国资委汇报资产损失,准备并回答国资委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完善证据或补充材料。
2、完成各审计客体的工作底稿的整理、装订,二级、三级复核;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有必要专门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出具管理建议书;完成公司的汇总与合并工作,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完成合并及汇总工作底稿的的整理,一、二、三级复核;完成公司的合并及其他需要出具报告的公司审计报告、管理建议、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报告,并与公司沟通定稿。
3、指导客户根据国资委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撰写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确认和处理,涉及到国有资本的核销,必须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必须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因此我们采取详式报告的形式,分别反映客户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本所审核确认的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原制度申报核销资产损失总额,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预计资产损失总额:分别反映按汇总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及按合并口径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的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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