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赔不起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加刑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作出刑事判决后起一般是不会加刑的,只有当检察机关认定量刑有错误提出抗诉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并重新审理才可能加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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