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武汉市规划局获悉,拆迁还建方式分货币补偿(即补钱)和产权调换补偿(即补房子)两种方式,除法规有特别规定外,还建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那么,产权调换怎么操作?对此,武汉市规划局负责人解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原面积另行偿还房屋,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以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确定价格,相互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按照拆迁政策规定,产权调换可以是就地安置、就近安置,也可以是异地安置。无论什么样的安置被拆迁人都可以选择,拆迁人不得强行干预和排斥,但是安置房屋也是在市场评估基础上计算其价值,拆迁户有权选择,但同时也有义务支付差价款。
比如,一套房屋的拆迁市场评估价为12万元,如果被拆迁人想与另外一套价值15万元(由市场评估计算价值)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需补上3万元的差价。反之,如果所调换的房屋价值10万元,那么2万元余额也会退还。
但是,如果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完)(郭会桥)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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