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应当选择何种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决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企业拆迁补偿是否存在问题,在补偿范围上是否存在疏漏,拆迁律师总结认为,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本身的价值,生产经营的损失,拆除成本和损失,以及企业装饰配件的损失。此外,拆迁方还可以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不同的项目实施意见确定;
2。赔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
各地制定的赔偿标准可能不同;
3。企业预期利润主要是指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的情况预计的利润。被拆迁企业应当出具相关材料,计算近几年的平均利润,以证明投资收益的合理回报,并结合剩余经营期计算预计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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