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后,经派出所的所长审批同意加盖所印章后,送分(县)局签证窗口办理(也可交居民直接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3)其他人员到市局或单位、户口所在地的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办理。
(4)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边境通行证,必须由持证人偕行,并在边境通行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偕行人员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名称、号码、以及与持证人关系。
(5)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使用。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申请办证,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旧证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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