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还是开设网络赌场行为,当存在某些严重情节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加重犯,刑罚变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的加重情节有:1、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2、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一、开设赌场的认定
开设赌场有比较传统的方式,也有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开设网络赌场的方式。传统开设赌场往往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场地,提供赌具给参加赌博的人赌博,开设赌场的人好从中营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于营利的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赌博服务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可以成立开设赌场罪,这也就是所谓的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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