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如下: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
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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