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应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适应《社会保险法》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前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届满时,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预告解除等情况下劳动者享受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是当职工退休时,将可以领取国家发给的养老保险金;
3、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前者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按照员工当时购买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发放,当然也受到当时经济水平的影响。
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我国,对于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候,而且在劳动者已经退休后还有很多的福利待遇的享受,如果这个部分没有正常发放的话,也可以拿起劳动法来维护权益,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确实存在错误的状况下也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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