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代销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代销合同一般指委托销售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不同于一般购销合同,既不是用货币购买对方的商品使用,也不是经营零售业务赚取批零差价,而是替对方出售商品以获取手续费。
代销合同中,代销物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只有当代销物被卖给第三方之后,代销物的所有权才由委托方转移给第三方所有,通常在兑现佣金、报酬或利润分成时产生分歧,因此,应当重点对达到的要求、权力和义务、任务、标准、时间、结算条件、考核指标等要尽量具体或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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