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别克轿车被淹后,保险公司以行驶证副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车主称,“新交法”实施后,将检验期限由1年变成了2年。近日,西城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车主2.9万余元修车费。
2003年6月,符先生买了一辆别克轿车,行驶证副证注明“检验合格至2004年5月有效”。2004年5月,符先生买了太平洋的车辆损失险。同年7月10日,北京下起了暴雨,符先生的别克车被淹受损。保险公司估损后确定损失金额为2.9万余元,但事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符先生在7月事故发生时没有办理车辆检验。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符先生在5月份没参加审验,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2004年5月1日,新交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两年检验1次”。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时,“新交法”已经实施。法院认为,按“新交法”规定,符先生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违反车辆年检规定,保险公司拒赔决定是错误的。对于赔偿金额,因保险公司估损的金额得到了符先生的签字认可,法院最后认定了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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