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非法拘禁罪是否应当批准逮捕时,需综合多重考量要素进行评估。
通常情况下,若出现如下几种状况,则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
首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侵害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视为犯罪的情况。
譬如说,拘禁时间极为短暂,且并未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
其次,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者无法明确拘禁行为所带来的严重程度等问题,也可能导致不予批准逮捕。
再次,犯罪嫌疑人属于主观恶性较低的初次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担任从犯、胁从犯角色,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确实具有悔过之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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