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取得的收入理所当然需要进行纳税义务。律师合伙人的收入在法律层面通常被视为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对象,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具体执行标准,所有涉及其所得收益的各项收入及其对应的所得税款,均须以精准、严格的时间要求,认真履行申报并依法足额缴纳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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