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企业吗
合伙律师事务一般以合伙的形式设立,不属于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
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三、律师事务所的类型
律师事务所有两种类型:(一)国资所,挂靠在司法局之下,其性质不是私营企业。(二)个人所或合伙所,已经从司法局之下独立出来,可以归为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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