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文书怎样处理
1、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文书,按以下情形处理:
(1)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的适用范围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及适用意见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送达都属于直接送达:
1、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将诉讼文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将诉讼文书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5、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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