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谁申请人身保护和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2)有具体要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申请。有关机构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害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其他保护申请人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遭遇家暴时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1、遭遇家暴时一般可直接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身保护令。若人民法院确认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进行保护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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